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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后,这3种大情形下,可以退房、获得赔偿

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21-08-10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合同法》、《物权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相关法律废止,最高法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也进行了修改。

随着《民法典》的生效,有些法律条文发生了轻微的改变,不少人对于房产方面的相关修改存有不少疑问,尤其是对1月1日后,遇到商品房纠纷,哪些情况下可以退房?充满疑惑。
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是可以退房的呢?“买房容易,退房难”!想要退房,需要符合特定的情况才可行:


一、符合法定的退房条件

1、开发商在售楼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起诉前也没有补上预售许可证的;

2、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被他人获得的;

3、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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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5、因开发商原因,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办证时间或者法定的办证时间( 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一年的;

6、 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催告后, 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没有交房的。


二、符合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

通常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对合同的解除会有约定,如果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那么就可以解除合同,退房,赔偿损失。

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的约定,又存在购房目的无法实现时,也可以要求退房,赔偿损失。

如买的是三室两厅,交的房是两室两厅,那么开发商的行为存在严重违约,达到了根本违约的程度,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房,赔偿损失。


三、协商一致的退房


上述情况之外,如果能与开发商协商一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可以退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合同有效,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的,解除权需要在合同解除权规定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解除权消灭。

民法典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因此,当遇到商品房纠纷的时候,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要知道法律中,哪些是有利于我们的。当我们拿起法律的武器的时候,不至于手足无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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