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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企业能少交租金吗?

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22-08-08
 

自2019年底以来,很多企业因疫情的原因导致存在经营困难、营业收入降低等问题,那么能不能够少交租金?能不能够解除合同?

一般来说,自愿签署的租赁合同,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话,那么一般为有效,合同双方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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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二》的规定:

如果企业租赁的是非国有企业房屋,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的,那么一般情况下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按照公平的原则来进行判决;

如果企业租赁的是国有企业,或者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而且承租人是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那么,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减免一定期限内的租金。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1、主张减免租金,一定要举证证明经营困难、营业收入降低是受疫情的影响,而不是其他的原因。

如果不能够举证证明是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那么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

2、由于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程度不一,故各地方对于企业经营租金减免政策也不一致,各地方法院一般综合考虑当地企业租金优惠政策等影响。

3、租赁国有的房屋,有明确的租金减免法律规定。

但是对于租赁非国有的房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由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综合各因素进行判决。

4、解除合同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达到解除条件的可以解除;另一种是按照法律规定,达到法定条件可以解除合同。

5、一般仅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法院不支持。如果因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6、如果出租人坚持不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法院考虑到承租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又不能够强制履行的,那么合同目的就无法实现,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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