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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金诉律所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18-12-14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城市人离婚分房产。但事实上,还存在大量农村人离婚,除了分房产以外,还有宅基地?那么,夫妻离婚时,宅基地一般如何处理呢?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实践中的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

 

今天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大家介绍:农村宅基地,离婚时如何分割?

 

在这里,我给大家做一下简单的介绍:

 

第一,若是夫妻结婚以后,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宅基地,则该宅基地使用权为家庭所有,夫妻离婚时,双方对宅基地使用权均有一定的权利。这个比较简单,也容易理解。

 

第二,若是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了宅基地,这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另外一方是否在离婚时必然不能对宅基地主张权利呢?这不一定,我们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在不涉及拆迁的情况下,一方婚前取得的宅基地,若是婚后另外一方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建造没有贡献的,那么另外一方是无权主张分割房屋和宅基地;相反,若是另外一方在婚后有新建或翻建的情形,那么另外一方则成为新建、翻建房屋的共有权人,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另外一方对房屋所对应的宅基地亦有一定的权利,这也是夫妻关系特殊效力的体现。

 

其次,在涉及拆迁的情况下,拆迁利益作为被拆迁房屋利益的转化方式,另外一方是否可以主张拆迁利益,也要根据其对房屋的贡献进行确定。即便另外一方没有任何贡献,在安置多套拆迁安置房的情形下,离婚时法院考虑其居住情况,可能会判决另外一方有居住权,但这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而是属于经济上的帮助。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想大家对农村宅基地的分割有了一定的了解,由于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性以及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在实践中法院处理该类问题的裁判尺度并不统一,希望大家灵活掌握、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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