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
房产律师

咨询热线:
010-65285257

联系金诉
ABOUT US

咨询热线:010-65285257

QQ:

邮箱:beijingjinsu@jinsulaw.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21层

建筑工程问答100(一)

来源:金诉律所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18-12-14
 

      1、关于欠付工程款的计息标准是什么?

答:欠付工程款的计息标准即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即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也就是说合同若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计算。

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计算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选取整个贷款期限的利率,而非当前期限的贷款利率。

 2、用整个贷款期限的利率分段按日计算。

 3、以利率变化为分段标准,而非以年末为分段标准。

 4、“按日”中的日包含本段贷款期限的起算日,不包含本段截止的利息变化日(计算到下一个贷款期限)。

例如:贷款期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0日止,利率应选取“一至三年(含三年)”的档次,分别为:5.40%、5.60%、5.85%、6.10%、6.40%、6.65%(具体见利率表)。

如前述贷款期限,贷款本金为1000元,贷款利息(单利)计算方法为

(1)2010年2月1日至2010年10月20日

     1000×261 ×5. 40%/365

(2)2010年10月20日至2010年12月26日

     1000×67×5. 60%/365

(3)2010年12月26日至201 1年2月9日

     1000×45×5. 85%/365


2、工程款中的利息,合同约定的过高或者过低,是否可以调整?

 答:一般情况下我们得看具体案件中利息的性质是什么?

若是案件中的利息性质是违约金的话,则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约定的过高或者过低的计息标准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

若是案件中的利息性质是工程款的法定孳息,一般情况下受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约束,超过部分法院将不予支持。


3、问:承包人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可否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

答:在实务中,法院对于合同约定利息和违约金,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及违约金,一般法院是可以同时支持的。


工程.jpg

建设工程领域,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和发包人经常在合同中约定,如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则应自逾期支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并按照约定承担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若是把利息当成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承担利息之外还应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则承包人在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请求支付相应约定的利息的,应当从其约定,可以同时主张。

若属法定孶息,那么合同约定的利息利率就应当在允许的上下限范围内才能得到保护,当约定的利率违反国家规定时,则不应保护。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又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双务有偿合同,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欠付工程价款,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当事人之间对所欠付工程价款约定支付利息往往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给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该规定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利息问题争议的处理,应为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并没有约定违约金责任承担方式时适用。


4、问:现实中,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竣工日期如何界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是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是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天。一般情况下,合同对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天。


5、问:我的工程合同里对利息没有约定,发包人只给我工程款,没有给我利息,我是否可以将利息要回来?

答:可以的,一般情况下,没有约定的,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计算。



6、问:我的合同关于工程款的计算约定感觉前后矛盾,这么办?

答:关于工程款的计算方式直接影响到您最后能拿到多少工程款,需要看合同的具体内容及实际施工情况。


7、 问:工程完工后,工程有些变更,但是变更后的的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咨询公司结算的方式也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甲方企图不以招标文件结算,打算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

答:此问题的焦点在是否按定额计价结算方式。因此在双方确认按定额价结算时是否签字确认,若是签字确认了,无论价格多少都是正确的。如果没有,双方得重新确定结算方式后再办理结算。


8、   问:未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答:发包人就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包人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法》第7条关于建设单位应当于建筑工程开工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不属于建筑业管理规定,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9、问:包工不包料的土方工程项目,其中合同规定土方按实计算,遇到塌方时另行计算,现在甲方代表和监理因为对甲方不满,随意签证,造成土方数量、塌方数量增加很多,请问作为甲方该怎么结算?

答: 这是甲方内部管理的问题,如果甲方代表和监理都签证认可,应该给施工单位结算。如果甲方发现内部人员失职,应出示充分证据资料或走法律程序。


10、问:协商不成,如何要回我的工程款?

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等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若是行使优先受偿权,注意行使的期限。


11、问:清单结算时,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清单子目内容有调整时应如何结算,按合同约定?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的价格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如果是清单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发生变更,增加或减少应如何处理呢?另外,如果甲方规定变更单项子目价格在某限额之内不予调整,应如何规避风险?同时前述的清单内容变更后的价格是否使用该条款呢?

答:在结算时,材料价差、暂估价调整应该按合同约定。清单项的变更有两部分,第一是工程量的变化,第二是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第一种完全按单项子目价格的限额要求调整。第二种要根据合同对设计变更或签证的具体要求。


12、问:招标工程结算中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材料价格是按施工单位投标时所报材料价格还是按工程施工过程实际材料价格组价还是须重新组价?

答:按合同对结算项的具体要求,要分析材料价是否包干及清单项内容发生变化是否引起措施项的变化。如果没有要求,应该按实际材料价格组价,如果清单项发生变化也应重新组价,但必须得到建设单位或监理的认可。


13、问: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完工。工程实际结算总价款远远小于合同发包包干价总价,临时设施费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也被下调,这类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此问题属于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的结算办法,原则按合同中对合同终止结算条款的要求,如果无任何要求,双方协调确定结算办法,但决不能按工程正常运作的结算办法。常规来说按实进行结算,这就不存在临时设施费按比例下调的问题,除此之外还要增加由于合同解除发生的索赔。


14、问:清单计价模式招标项目,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不同,那么结算时原投标价中的措施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原投标中的规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税金是否也随之调整?

答:工程量出现增减后,分部分项按实进行调整,措施项要分析是否是由工程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变更,如果是按合同约定属于索赔的范围。不论什么原因发生变化,规费和税金按结算额进行调整。


15、问:如果总包方把工程大包给别人,且对方有单价明细(是材料费+人工费)并由甲方签字认可。故我方结算时按甲方认可单价装入结算,但是审计方只同意调整主材费用,不同意调整定额含量和人工费用。原则是2001定额市场价、定额量。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结算?

答:结算必须依据合同的约定,是总包方的大包不大包没有关系。合同约定按实,甲方签字是认可的,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按定额进行结算,无论甲方是否签字必须找到变更结算依据的证据,如果没有不能认可。


16、问: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在结算时应怎样解决?

答:按合同对结算条款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没有要求,要分析此合同类型,是开口合同还是闭口合同,一般情况是双方协商结算办理,补充明细合同条款后再进行结算。


17、问:机械大开挖的工程,合同既没有约定,甲方也没有特殊要求,施工单位采取了挡土墙及砂袋护坡,是否应计入结算造价?

答:如果此工程是采用招投标,投标方案是否采用挡土墙,如果是就不能单独计取,如果是其它方案,在改变方案时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及监理的同意,如果有签认手续应该增加,如果没有就不能增加。


18、问:总价包死的合同,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时怎么报结算资料?

答:如果没有任何变更,合同额等于结算额。如有变更,按合同约定是否可以调整,若可以调整,则加上变更费用。


19、问:我在实际工作第一次用清单结算,综合单价可以因为材料价格或者实际情况的变化改变吗?

答:一般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考虑一部分风险,只要工作内容没有改变材料价格是不应调整,能不能调整要根据合同对结算条款的约定,如没有约定,双方协商解决。


20、问:招标工程的中标价在竣工决算时,工程量变更,能否对投标书部分重新计算,还是只计算变更部分?投标书中的材料价格在竣工决算时能否调整?

答:要根据合同约定,一般只能对变更部分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计算,至于材料价格仍要依据合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对变更部分按实结算,投标书部分不应调整。对于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010-65285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