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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房却没有我的名,怎么办?

来源:金诉律所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18-12-17
 

“已经十年了,开发商一直没有给我们办理产权证,每次找他们都说快了快了!当年购房300多万,现在都上千万了,我却不能卖,真是急死我了”,这是典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子。众所周知,在咱们国家对于不动产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就是说,只有登记在你的名下,才是你的房,否则即使你是全款购买的也不享有所有权,且不一定是你的房。那么,作为购房者购买了商品房,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该怎么办?

 

在此,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戴金花律师以成功案例的方式为您解析“我买的房却没有我的名,怎么办?”

 

经典案例

 

案件概述

 

2004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号(以下简称XX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220.02平方米,总价为3465315元。出卖人应当在2004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房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合同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3、买受人不退房,自商品房交付使用360天后,出卖人按买受人已支付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一按日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被告因房屋存在超规划建设问题,影响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导致原告截止起诉前都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无奈之下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共计1281150元(按照每日351元标准,自2005年12月27日至2015年12月27日为止共10年);2、被告向原告开具购房尾款部分的发票。

 

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制定了诉讼策略,争取利益的最大化。法院最终全部支持我们的诉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我们的代理原告之所以能得到法院的全部支持,是因为本案本身存在多种违约情况,但是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这种情况下,诉讼请求若是设计不好,不仅多交了诉讼费,而且可能因为诉讼时效等原因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之十四、因“出卖人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认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为办证,出卖人未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内将房屋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并通知买受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出卖人有证据证明办证逾期系因买受人未缴纳办证所需相关税费或提供相关证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出卖人代为办证的,出卖人仍负有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即出卖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前,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并将协助办证所需的必要证明材料备齐提交房屋登记机关,且依合同约定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买受人可以自行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出卖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因行政部门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可以根据其影响程度减轻或免除出卖人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虽然上述会议纪要不是法律法规,但是该会议纪要是北京高院作出,且是司法主流观点。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提示:

 

1、看似是简单的问题,从法律关系上看却不一定简单,若是诉讼策略选择欠妥当,有可能会增加自己的损失。

 

2、诉讼具有诉讼时效问题,切莫错过了诉讼时间,诉讼时效是个法律概念,切莫自己理解和解释。

 

3、专业的事情由专业的人来做。建议您在处理房产纠纷的时候,一定要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为您规避风险,降低损失,争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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