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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要来了?这4点新变化,对普通人是好是坏?

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21-07-07
 

本文作者丨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 戴金花

关于房产税,其实早在1986年的时候就已经有了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的时候,对于该房产税暂行条例还进行了修订,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得到落实。

但就在昨天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等在北京召开了房地产改革试点工作的座谈会,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听取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释放了一个房产税可能要落实的信号。

实际上房产税早在上海和重庆已经有了试点,但是推行的效果一般。如果房产税将全面推行,那么对我们的生活会带来哪些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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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房屋买卖中税费负担的认定,法院一般认为属于任意性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税费由一方承担,当事人约定优先于任意性法律规定。

当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国家规定负担税费。但是同时认为税费由买受人负担是惯常做法,不属于行业惯例。在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上述惯常做法不能排除有关房屋买卖税费负担的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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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炒房的现象可能大大减少。因为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对于炒房者来说,房产在手中的时间越长,付出的成本越高。房子越多,所征的房产税就越多。

4、房产税的征收,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可能不同,购房人需要先了解当地的房产税的征收情况的,然后再决定购买。

虽然《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但是房产税的征收,法律又明确规定了部分房产免税,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还可以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税率,进行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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