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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劳务分包实为转包的施工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来源:金诉律所编辑:金诉律所发布时间:2018-12-14
 

《建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给他人”。

   第29条第3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这是建筑法关于禁止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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